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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叶一森、叶珉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叶一森,叶珉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26号申请人张晓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叶一森,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叶珉瑎,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港口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与被申请人叶一森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张晓东与被申请人叶一森、叶珉瑎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叶珉瑎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防城盛景苑”D栋2层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编号:201134982,查封价值250万元),申请人张晓东用其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仙人湾小区A4号房地产【为4层半别墅,未办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11)第0159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珉瑎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路“防城盛景苑”D栋2层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编号:201134982,查封价值25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晓东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仙人湾小区A4号房地产【为4层半别墅,未办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防港国用(2011)第0159号】,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上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