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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26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现住义县,因本案于2014年4月2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2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1日被逮捕。于2016年9月30日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子宽石英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夜晚,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到黑山县黑山镇百禄租赁行的门市房,用事先准备好钳子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屋内将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台式电脑机箱和显示器盗走后变卖1000元。2014年4月24日早上5时50分,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再次到黑山镇百禄汽车租赁行的门市房,用钳子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屋内将一台黑色惠普牌电脑显示器盗走后变卖270元。2014年4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到黑山镇谢香梅美容美体瘦身俱乐部(被害人日常生活住所),用大钳子将门上链锁剪断,将屋内一台黑色台式电脑机箱和显示器盗走藏匿于鸿运家园小区西侧一户门市房二楼,后再次返回谢香梅美容美体瘦身俱乐部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月及其亲友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窃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沈某某盗窃的被害人刘月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并退还4200元到公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惩处。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夜晚,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到黑山县黑山镇百禄租赁行的门市房,用事先准备好钳子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屋内将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台式电脑机箱和显示器盗走后变卖1000元。2014年4月24日早上5时50分,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再次到黑山镇百禄汽车租赁行的门市房,用钳子将门上的链锁剪断,进入屋内将一台黑色惠普牌电脑显示器盗走后变卖270元。2014年4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骑摩托车到黑山镇谢香梅美容美体瘦身俱乐部(被害人日常生活住所),用大钳子将门上链锁剪断,将屋内一台黑色台式电脑机箱和显示器盗走藏匿于鸿运家园小区西侧一户门市房二楼,后再次返回谢香梅美容美体瘦身俱乐部准备盗窃时,被被害人刘月及其亲友发现并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沈某某窃取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800元。2016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黑山县香榭里小区B区16号楼六单元6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沈某某盗窃的被害人刘月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公安机关转到我院的赔偿款42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春光,张春光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三份证实,黑山镇居民张春光分别于2014年4月4日、2014年4月24日向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黑山县黑山镇百禄租赁公司大门被撬开,公司内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惠普牌19吋电脑显示器被盗,损失价值人民币合计3500元。2014年4月25日1时25分,黑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黑山县黑山镇居民刘月报案称,其经营的黑山县黑山镇理发一条街谢香梅美容美体俱乐部门市内,一台电脑机箱和显示器被盗,损失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000元。2、常住人口明细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家庭住址等客观情况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22日晚上9点钟,我离开了我的位于蔚蓝湖畔一期西边第五家门市,把门用链锁锁好了,2014年4月24日早上7点30分我到门市就发现卷帘门开着的,门市里面的电脑屏幕被盗了,我看我家监控录像显示一个男的2014年4月24日早上5点50分左右来到我家门口,用大剪子把我家门口的锁链剪断了,然后又拿了一个兜子进入我家,把我家办公桌上的一台银色惠普牌电脑显示器装包里面后,拎着包就走了。被盗的显示器是2013年3月份买的,当时1600元钱,现在值1000元左右。2014年4月3日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我把我的百禄汽车租赁门市锁好就离开了,2014年4月4日下午2点半我来到门市就发现门锁不见了,进屋之后就发现电脑桌上的电脑机箱和显示器不见了,电脑机箱是黑色组装机,配置是富士康770主板,640四核处理器,4G内存条。电脑显示器是黑色三星牌22寸显示器,电脑显示器和机箱是2013年7月份在黑山信诺电脑专卖店买的,当时花了3800元钱,现在能值3000元左右。4、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我家门市在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理发一条街北谢香梅美容美体俱乐部。2014年4月24日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从我家门市用链锁把门锁好就出去了,晚上10点半左右我和我对象王建光回来的时候,就发现门链锁不见了,我进屋发现电脑桌上的电脑不见了,其它地方都没有被翻动的痕迹,过了10来分钟的时候,我看见一个男的戴着棕色鸭舌帽和一个黑色口罩,下面穿着一双黄色鞋带的鞋,身高不到170,一身黑色衣服,从道北门市台阶上面由西向东走到我家门市门口,看见我之后他就继续往东走,我对象王某某就下车跟着他,我给程松打了电话,过了10来分钟,程某和何某就过来了,这时候偷我家电脑的那个男的就从我家门市东侧的胡同跑进东菜市场了,之后我又看见这个男的从这个胡同出来往西跑了,跑到邮政附近又返回来往东走了进了我家门市东侧的胡同,后来在市场东侧的小区里一个臭水沟附近程某、何某、王某某抓住了这个男的,我是后赶到的现场,在抓这个男的过程中我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把他带到公安机关了。5、证人王某某、程某、何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再次到王某某家门市盗窃时,被王某某及其朋友程某、何某抓获并报警的事实。6、被告人沈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2014年4月初的一天半夜,在黑山南湖北侧的一家租车行偷过一台黑色电脑机箱和一台黑色显示器;4月24日早上5、6点钟,我在4月初偷过的电脑的那家租车行门市里又偷了一台黑色带银边的显示器;4月24日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我在黑山菜市场南门东侧的门市偷了一台黑色电脑机箱和一台黑色显示器。之后我想再在这家门市偷点东西的时候被抓住了,之后警察来了,把我带到了公安机关。7、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某购买电脑显示器及主机价格及配置情况。8、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沈某某作案衣物、工具及所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及其它个人物品及发还给失主王某某被窃物品、发还被告沈某某个人物品情况。9、价格鉴证报告书证实,被告沈某某所盗窃二台电脑机箱及三台显示器价值5800元。10、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沈某某指认作案现场情况。11、情况说明两份证实,公安机关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情况及被告人沈某某供认犯罪过程情况。12、抓捕经过两份证实,被告人沈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及2015年7月11日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情况。1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随案移送赃款证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及退还赃款情况。14、呈请书、收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收取被盗财物折款情况,及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害人沈某某谅解情况。15、现金缴款单及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及矫正机关同意对沈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本应严惩,但考虑被告沈某某是初犯,犯罪后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主动缴纳罚金,结合社区矫正机关意见,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沈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为规范社会秩序,严肃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200元。(已缴至本院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张某某);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所盗电脑机箱一台、电脑显示器一个(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张旭芳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