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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海珍诉贾素骊、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珍,贾素骊,党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01号原告李海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靖边县人,住横山县魏家楼乡肖崖村147号。被告贾素骊,女,汉族,48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庆路天爱天宾馆。被告党小龙,男,汉族,42岁,靖边县人,系贾素骊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珍诉被告贾素骊、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