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海珍诉贾素骊、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珍,贾素骊,党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601号原告李海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4日出生,靖边县人,住横山县魏家楼乡肖崖村147号。被告贾素骊,女,汉族,48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长庆路天爱天宾馆。被告党小龙,男,汉族,42岁,靖边县人,系贾素骊儿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珍诉被告贾素骊、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鲍登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