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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新涛与李建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涛,李建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4400号原告:高新涛,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李建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主要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轲、于凤娟,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新涛与被告李建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涛、被告李建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轲、于凤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估价费、救助服务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贬值损失、交通费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9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李建功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行至新密市溱水路××世纪学校门口由北××时与高国建驾驶原告高新涛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李建功辩称,车辆投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李建功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但保险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李建功进行赔付,并且李建功在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承诺放弃对豫A×××××号车辆赔偿款,如有经济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因为被告李建功已经向保险公司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间接费用。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李建功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西行至新密市溱水路时,与高国建驾驶原告高新涛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相撞,造成车损两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李建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国建无责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经郑州威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用为5820元。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另查明,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投保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郑州威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维修估价单、发票各一份;3、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责险保单各一份。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其已经对被告李建功进行赔付,并且李建功在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承诺“放弃豫A×××××号车辆赔款,如有经济纠纷与保险公司无关”,故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车辆损失5820元有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本院酌定支持200元;原告请求的估价费、救助服务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贬值损失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费用共计6020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020元,结合被告李建功负事故全部责任及其车辆投保商业三责险的情况,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60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新涛6020元;二、驳回原告高新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建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双博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Ο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亚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