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187号原告:侯某,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李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