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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187号原告:侯某,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李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原告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