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国利、张国超、张国杰申请执行张国刚、曹瑞芬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利,张国超,张国杰,张国刚,曹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260号之一申请人张国利,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超,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张国杰,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国刚,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曹瑞芬,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执行张国利、张国超、张国杰申请执行张国刚、曹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国刚、曹瑞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刚、曹瑞芬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刚、曹瑞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瑞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