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鹿珊珊与王涵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珊珊,王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鹿珊珊,女,1984年1月8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涵,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珊珊与被执行人王涵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