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文定与罗利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定,罗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何文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罗利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何文定申请执行罗利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利丰向申请执行人何文定退还押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