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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齐某1、齐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某1,吕某,齐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1,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198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审被告:齐某2(系齐某1父亲),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原审被告:王某(系齐某1母亲),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齐某1因与被上诉人吕某及原审被告齐某2、王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某1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齐某1负担。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赵国亮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