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主要负责人:马志军,行长。被告:陈娟。被告: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钦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胡维丽审 判 员 于东镇代理审判员 申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