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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主要负责人:马志军,行长。被告:陈娟。被告: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钦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陈娟、淄博华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2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承担。审 判 长  胡维丽审 判 员  于东镇代理审判员  申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