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万修慧与周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修慧,周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492号原告:万修慧。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东,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阳,成人。原告万修慧与被告周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万修慧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修慧撤回对被告周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万修慧负担。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