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谢长江与杨显文、袁小力、宋光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江,杨显文,袁小力,宋光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21民初1568号原告:谢长江,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岳池县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显文,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袁小力,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宋光武,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谢长江与被告杨显文、袁小力、宋光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长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被告宋光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显文、袁小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长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显文、袁小力支付下欠原告谢长江的劳动报酬26666元,该债务由杨显文、袁小力各支付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显文、袁小力各承担三分之一,原告谢长江自已承担三分之一。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左右,被告杨显文与袁小力、宋光武承包酉溪镇寇家坝村、野猫滩村土地种植药材,需要建一个蓄水池。2014年3月,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在寇家坝村5组挖三口堰塘,报酬为4万元。工程完工后,宋光武支付了1万元工程款。被告杨显文于2014年5月15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并亲笔签上了自已和袁小力、宋光武的名字。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显文催收,杨显文不予理睬。宋光武辩称,药材基地是我家属陈启翠与杨显文、袁小力合伙经营的,他们三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都有约定,挖堰塘的事事前我不知道,我已代为我家属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工程款,下欠的3333元我愿意当场代为我家属支付给原告,以后这件事就与我们无关了。杨显文、袁小力未到庭,也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3年12月1日,袁小力、杨显文、陈启翠合伙在酉溪镇的寇家坝、野猫滩、石竹庵三个村租地800亩进行药材种植,并签订了《岳池县酉溪镇药材种植专业基地合伙经营协议》,协议的第五条第1项约定“各股东平均出资约30万元。”第十条第2款第③项约定“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陈启翠是宋光武的妻子;2、2014年3月,原告谢长江为上述三人的药材基地挖了三口堰塘,双方口头约定报酬为4万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宋光武先代为陈启翠向原告谢长江支付了1万元工程款,被告杨显文向原告谢长江出具了一张欠条,其内容为“今欠到谢长江挖药材基地堰堂(堰塘)工程款:30000元(叁万元)此据宋光武杨显文袁小力2014年5月15日。”宋光武、袁小力的名字为杨显文一个所签。3、该合伙企业现已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4、被告宋光武于庭审当日代为陈启翠向谢长江再支付了3333元工程款。本院认为,谢长江为袁小力、陈启翠、杨显文合伙经营的药村基地挖了堰塘,该三人应当按约定向谢长江支付约定报酬。现该个人合伙企业已经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所以本案债务应由袁小力、陈启翠、杨显文三人等额承担。宋光武是陈启翠的丈夫,虽然原告谢长江起诉宋光武不适格,但宋光武未提出议异,且自愿为陈启翠履行该债务,原告谢长江也同意宋光武代为陈启翠履行该债务,该行为未损害袁小力、杨显文的合法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宋光武为陈启翠履行完毕债务后,谢长江与陈启翠和宋光武的债务归于消灭。被告袁小力、杨显文的债务还没有履行,该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他们自已承担。综上所述,原告谢长江完成了袁小力、杨显文、陈启翠个人合伙企业交赋的工作任务,该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向谢长江支付劳动报酬,现陈启翠的债务已由宋光武代为其履行完毕,故原告要求被告袁小力、杨显文履行下欠的债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显文、袁小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向原告谢长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13333)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谢长江负担183.33元、被告杨显文、袁小力各负担183.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孝 焰审 判 员 张力向新人民陪审员 刘 文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