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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飞召、王欠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召,王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84号之一被执行人:高飞召,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换马店镇曹伍疃一村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欠锋,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换马店镇米家庄一村人,现在隆尧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高飞召、王欠锋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该判决罚金、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部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高飞召、王欠锋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飞召、王欠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政  缺执行员 王     宇执行员 杨侃执行员杨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