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廖申康与被告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申康,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1747号原告:廖申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高泉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原告廖申康与被告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劳务工资30352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和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的和谐家园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完成了工程承包劳务,被告应付原告劳务工资1081275元,已付777747元,尚有30352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未予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证据1为原告与汨罗市环宇建筑工程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第16栋房屋建筑未完工程承包合同》及明细,证据2为原告与汨罗市环宇建筑工程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建筑清理扫尾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明细,证据3为汨罗市环宇建筑工程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供应商明细账打印件,证据4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原告提供的4份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和认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原在汨罗市环宇建筑工程公司和谐家园项目部承包了部分附属设施建设,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清,2014年5月15日,双方又签订《第16栋房屋建筑未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55000元,同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房屋建筑清理扫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107700元,原告按两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期间2016年2月24日汨罗市环宇建筑工程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湖南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和谐家园项目部支付了原告部分款项,累计尚欠303528元一直未付,酿成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名下和谐家园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如约完成了合同工作量,被告的和谐家园项目部也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和谐家园项目部违约,其对外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款303528元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廖申康劳务工资款30352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5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人民陪审员 李宁人民陪审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章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