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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兴舜与王波、陈晓颖、卢应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舜,王波,陈晓颖,卢应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11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舜,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刘春辉、李霖,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波,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山区。被执行人:陈晓颖,女,199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卢应花,女,193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兴舜与被执行人王波、陈晓颖、卢应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波名下有西山区梁源小区72幢2单元203号房屋一套,上述房屋我院正在处置当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王波经查询现无其它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晓颖、卢应花经查询其两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申请执行人王兴舜明确表示就被执行人王波名下的梁源小区72幢2单元203号房屋的拍卖款不参与分配,同时其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