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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克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陈克泉,男,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人民街社区居委会邮电巷55号。法定代表人:余飞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克泉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陈克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克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克泉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军审 判 员  黄辉英人民陪审员  蒋祖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