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602号原告:胡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胡某1(原告之父)。被告:林某,女,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实兴乡补扎村来录组。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