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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民初2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4民初2602号原告:胡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胡某1(原告之父)。被告:林某,女,1981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实兴乡补扎村来录组。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