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郭锋与房宽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锋,房宽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6民初568号原告郭锋,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李丽,系郭锋的妻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盛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房宽南,50岁,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新甲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郭锋与被告房宽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因找不到房宽南,原告郭锋的委托代理人李丽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恢复诉讼,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英凯、佟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超波担任记录。郭锋委托代理人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房宽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锋委托代理人李丽诉称,2013年被告房宽南承建富拉尔基区金鑫小区工程,雇佣郭锋做木工,截止2015年12月7日,尚欠郭锋人工费30000.00元,房宽南为郭锋出具欠条一张。郭锋一直催要,房宽南拖欠至今。郭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宽南给付劳务费30000.00元。被告房宽南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房宽南承建富拉尔基区金鑫小区工程,雇佣郭锋做木工,截止2015年12月7日,尚欠郭锋人工费30000.00元,房宽南为郭锋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金鑫小区木工人工费叁万元整¥30000.欠款人:房宽南2015.7/12”。房宽南欠郭锋人工费30000.00元,经郭锋催要未果,拖欠至今,故郭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宽南给付郭锋人工费30000.00元。经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对房宽南的调查,房宽南表示“郭锋起诉事实属实。欠据属实,是我签的,今年年末我就能给上钱”。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郭锋提供的欠条、本院的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郭锋与被告房宽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房宽南欠原告郭锋人工款3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房宽南应予给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宽南给付原告郭锋劳务费30000.00元。执行办法:于本判决生效后执行。被告房宽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波代理审判员 佟 丰代理审判员 王英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超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