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八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八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市宜鑫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八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