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臧新运、马玉国、王利、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臧新运,马玉国,王利,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臧新运,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玉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利,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郎青山,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申永祥,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史寿英,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洪贵,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臧新运、马玉国、王利、郎青山、申永祥、史寿英、王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538.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