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99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