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刘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刘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141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8号宝龙城市广场7号楼1单元商业网点。负责人谢志全,行长。被申请人刘冬,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冬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