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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凤霞诉被告杨平、杨永乐、邓四珍2567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霞,邓四珍,杨平,杨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2567号原告郭凤霞。委托代理人张镭,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四珍。被告杨平。被告杨永乐。原告郭凤霞诉被告杨平、杨永乐、邓四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郭凤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郭凤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计1496元,由原告郭凤霞负担。(此页无正���)审 判 长  郑东升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张朝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