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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王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90号原告:杨静,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李志,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茹,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静与被告王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杨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