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静与王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王李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490号原告:杨静,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王李志,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茹,上海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静与被告王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杨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