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刘海玲、周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刘海玲,周朝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7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莫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荣,该行职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珺,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刘海玲,无职业。被告:周朝阳,无职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刘海玲、周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人民陪审员 黄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婉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