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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刘海玲、周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刘海玲,周朝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7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莫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荣,该行职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珺,该行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刘海玲,无职业。被告:周朝阳,无职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与被告刘海玲、周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人民陪审员 黄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婉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