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震,赵佩佩,徐晓辉,谢海波,李秀君,魏兆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震,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赵佩佩,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徐晓辉,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海波,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秀君,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魏兆彦,男,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