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根炎、王连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炎,王连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王根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王连朋,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炎与被执行人王连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昌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蔡昌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连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根炎退伙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昌富发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讨论笔录时间:2016年11月25日地点: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401室参加人员:林阳、卢学泉、陈胜来记录:孔苗苗讨论内容:申请执行人蔡昌富与被执行人廖荷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终结。讨论记录如下:陈胜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昌富与被执行人廖荷莲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昌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蔡昌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廖荷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昌富抚养费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昌富发现被执行人廖荷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我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拟裁定本院(2016)浙0326执2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对以上意见,你们有否异议?林阳:同意经办人的意见。卢学泉:同意经办人的意见。讨论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