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阿克苏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阿克苏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4358号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吉生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阿克苏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朱志伟,该公司经理。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52元,已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阿克苏奔马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代理审判员 步 锰人民陪审员 侯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