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何锦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57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锦和,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年县,汉族,专科文化,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2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锦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锦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何锦和与朋友龙某等人在义乌市老火车站附近的豆花女餐厅吃饭,期间被告人何锦和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锦和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城中北路宗泽路路口处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锦和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锦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何锦和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锦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锦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锦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