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0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跃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跃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0177号原告深圳市凯跃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恒丰工业城B7栋204,组织机构代码08593989-2。法定代表人于洪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远翔,男,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6号桑达大厦2417房,组织机构代码71522708-1。法定代表人王长庆。原告深圳市凯跃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顶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凯跃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春梅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