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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4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波与张吉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波,张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426-2号申请执行人韩波,男,生于1979年2月1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吉伟,男,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30日向张吉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吉伟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吉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吉伟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81×××49的存款21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