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树与被执行人郑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树,郑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树,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郑琼林,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琼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泽树支付欠款16500元,但被执行人郑琼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琼林银行的存款1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