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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树与被执行人郑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树,郑琼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294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树,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郑琼林,男,生于1968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琼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泽树支付欠款16500元,但被执行人郑琼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琼林银行的存款1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宁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