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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蔡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432号原告:蔡某,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宋体亮,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方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