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与吴玉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台县国土资源局,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台县城关镇凤城。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执591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