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4民初字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仕华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字1178号原告:李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绪武审 判 员 胡 雯人民陪审员 高国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