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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民初字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仕华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华,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4民初字1178号原告:李仕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湖北永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北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绪武审 判 员  胡 雯人民陪审员  高国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