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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旭峰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峰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峰,绰号“湖水”,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万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万载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3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经万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峰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2名砍伐工将影响其所办引线厂货车通行的一株驼背樟树砍伐,制成了3支规格不等的樟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1.25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2.095立方米。事发后,李某峰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一株,立木蓄积为2.095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峰系自首,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峰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峰在万载县罗城镇麻田村办了一个引线厂,去厂里必须经过麻田村下山仔,下山仔路段有一株驼背樟树横在路上方,影响厂里大货车的通行。于是被告人李某峰和下新屋村民小组协商达成一致,他负责把这株樟树砍掉并出钱把组上的路修好。2016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峰未经林业部��批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2名砍伐工砍伐这株驼背樟树,制成了3支规格不等的樟木,放在路边上,后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提取拍卖。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的树木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1.25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2.095立方米。事发后,被告人李某峰于2016年3月22日主动到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投案,并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峰的供述与辩解:我在罗城镇麻田村下新屋组办了一个引线厂,厂里运煤子的车每次都被麻田村“下山仔”组李某吉屋边的一株野生驼背樟树挡住过不去,这株樟树是麻田村下新屋组集体所有。在我砍伐这株��树半个月之前,我跟下新屋组组长李某平和麻田村王书记都说了这个事。李某平说,下新屋组同意我砍掉这株樟树,组上不要我出钱,但要我3年之内把路修成水泥路,组上不出一分钱。砍树若有什么责任要我自己承担,砍伐下来的樟树要我自己处理。麻田王书记只是叫我处理好关系。我今年(2016年)1月24日下午请来两个砍伐工(委托李某平帮我请的,罗城湖溪村人,具体姓名不清楚),1点多开始砍树,我在现场指挥,用油锯和手锯花了不到2个小时的时间就把这株樟树锯倒,这株樟树目测有50-60公分,锯倒后主干锯成2桐,尾部锯成了1桐。砍下来的3桐樟原木放在路边上,后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扣押到了所里。我砍伐这株樟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没出钱给下新屋组。我知道樟树是受保护的树种,不能乱砍,只是不晓得无证砍伐樟树后果这样严重。2、证人李某吉的证言:我住在罗城镇麻田村下山仔组,我家屋旁边一颗樟树被麻田村下新屋组的李某峰请两个砍伐工砍伐了。这株野生樟树归我们下山仔组上集体所有,因为这颗樟树是驼背樟树,长得弯到路上来,而且刚好又是个转角。李某峰在里面办了个引线厂,他厂里每次买材料运输回来都要走这条路,大货车过不去,他就和我们组上商量,打算把这条路修成水泥路,不用我们组上出钱,要修路就要把这棵樟树砍掉,我们组上的社员都同意了的。3、证人李某平的证言:我认识麻田村下新屋组的李某峰。我在罗城湖溪村办了个花炮厂,我厂会到他厂里买引线,这样才打了交道。今年(2016年)元月24日上午,李某峰打我电话,要我帮他请两个做事的人去砍一株驼背樟树,这株樟树位于麻田村“下山仔”,恰巧长歪了,横在路上方,每次去他厂里都要经过这里,大农用车都不太好过。于是我叫上我湖溪村奋发组的李某东,李某东出面叫了一个绰号叫“鸡巴”姓李的人一块在元月24日下午骑摩托车到麻田去砍驼背樟树了。因为砍树时间才1个多小时,李某东口头表示不需要支付工钱,所以没有支付砍伐工资。4、证人李某东的证言:我2016年元月24日下午1点多钟和本村一个绰号叫“鸡巴”大名叫李某寿的人去麻田“下山仔”砍了一株樟树。是湖溪村李某平请我,我再叫上李某寿一起去的。据我了解,李某平也是受麻田引线厂的人委托来请我做事的,我们砍树时,这个引线厂的人一直在现场指挥。这株驼背树横长在通往麻田引线厂的路上方,据这个引线厂老板讲,他向有关部门打了招呼,办没办采伐证我也没看到。我们砍下主干后将主干制成了3段原木。我们总共得了100元工钱,我和“鸡巴”各50元,是引线厂的那个人付的工钱给我们。5、证人李某寿的证言:我在2016年元月24日下午被我们湖溪村奋发组的李某东叫去砍伐樟树,那个地方是从麻田粮食储备库对面的一条乡村公路进去,走了大概1000米左右有条泥泞路,就在这条泥泞路的一个转弯的地方砍的,只知道属麻田村管辖。锯倒的樟树目测40公分左右,是棵驼背树,锯成了三桐。我们是帮麻田一个引线厂的老板做事,引线厂老板付了我和李某东各50元工钱。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具体位置及被伐樟树情况。7、万载县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追缴违法所得的非税收入票据:证明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峰到该所投案自首,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万载森林公安局九龙派出所在现场对被伐樟树进行了提取,并于2016年6月17日对被提取的樟原木拍卖处理。被告人李某峰于2016年6月16日被万载县森林公安局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8、被告人李某峰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而非法采伐,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护植物罪,其采伐香樟树一株,立木蓄积2.095立方米,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峰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采伐的事实,系自首,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峰是为了生产运输需要而采伐,且在采伐后将香樟原木放在原地,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炜代理审判员  周苏琴人民陪审员  巫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