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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谷小三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小三,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60号申请人谷小三,男,1978年4月25日生,住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遮放镇。法定代表人欧联菊,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谷小三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已按(2016)云3103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3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多泽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