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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毕元与李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元,李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毕元,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29日,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李端阳,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2日,住宝鸡市渭滨区。毕元与李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5460.00元(含申请执行费29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