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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赵德发、侯家保、吕善臣、李成江、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赵德发,侯家保,吕善臣,李成江,隋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清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被执行人赵德发,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被执行人侯家保,男,1981年5月6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被执行人吕善臣,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宝清县万金山乡。被执行人李成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隋洪亮,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与被执行人赵德发、侯家保、吕善臣、李成江、隋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