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执304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王杏英,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2执304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旭,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被执行人:王树立,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王杏英,女,汉族,住址:上海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金凤路**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公民身份号码:×××1219。关于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珠海普施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树立、王杏英、王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树立等人未能主动按照判决内容履行,权利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当事人珠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3)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告王博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情侣北路3999号112栋301房(共有人为张玉洁,权证号码:010005793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粤0402执3042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包括被执行人王博与他人共有的上述房产在内的三套房产,并依法委托珠海荣正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09000元。其后,本院依法委托珠海市君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机构于2016年8月19日进行首次拍卖,竞买人黄献武(公民身份证号码:××)与黄献文(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97万元共同竞得上述房产,对于上述拍卖结果,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被执行人王博与张玉洁共同共有的上述房产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于2012年12月3日设定抵押(他项权证号:0100060582)。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博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情侣北路3999号112栋301房(共有人为张玉洁,预购证号:0100057936)的查封;二、注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在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情侣北路3999号112栋301房(预购证号:0100057936)设定的抵押(他项权证号:0100060582);三、原属于被执行人王博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情侣北路3999号112栋301房(共有人为张玉洁,预购证号:0100057936),自裁定之日起,归买受人黄献武(公民身份证号码:××)与黄献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四、买受人黄献武(公民身份证号码:××)与黄献文(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珠海市香洲区珠海情侣北路3999号112栋301房房产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伊敏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