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470号原告:陈永军被告:朱立桥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商务大厦1幢701室。法定代表人:蒋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军诉被告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永军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