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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永军与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军,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470号原告:陈永军被告:朱立桥被告: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商务大厦1幢701室。法定代表人:蒋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军诉被告朱立桥、浙江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永军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