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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亲周与纪宏胜、纪志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亲周,纪宏胜,纪志刚,纪宏义,纪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458号原告王亲周,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纪宏胜,农民。被告纪志刚,农民。被告纪宏义,农民。被告纪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亲周与被告纪宏胜、纪志刚、纪宏义、纪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亲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亲周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亲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亲周负担。审 判 长  王华群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