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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22民初1982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柯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某与柯某离婚;2、婚生女柯某甲由王某抚养,婚生子柯某乙由柯某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9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以及被告家人漫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柯某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初,王某与柯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按民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2年9月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生育子女二人(女儿柯某甲,2011年元月29日出生;儿子柯某乙,2012年11月17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王某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主要是处理家庭矛盾方式不当所致,但不能据此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末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审判员  马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一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