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诚裕华进出口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山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诚裕华进出口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1执异6号案外人黎德明。案外人梁爱升。以上案外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荣。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裕华进出口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清。被执行人灵山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裕华进出口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山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黎德明、梁爱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诒恒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成军、黄耀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黎德明、梁爱升于2016年10月26日以申请执行人广西诚裕华进出口公司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灵山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黎德明、梁爱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黎德明、梁爱升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诒恒审判员 潘成军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士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