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娅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6民初1442号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艳芬,该联社理事长。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石林大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勤,该联社营业部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娅静,女,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娅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计1947.50元,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家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