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4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48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若晴。被执行人:广州添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萝岗区九佛西路888号。法定代表人:EDWARDPAULSLAP。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70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1515元汇缴至罗群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萝岗责字〔2015〕70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谭 翌代理审判员 林锡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静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