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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石洪焕与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洪焕,赵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20-1号申请执行人石洪焕,女,回族。被执行人赵惠,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洪焕与被执行人赵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71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73.25平米房屋一套,该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暂未要求评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7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铭泰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