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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余文与陈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余文,陈春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865号原告:杨余文,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洁,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春丽,女,生于1987年3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杨余文诉被告陈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杨余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余文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余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杨余文负担。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鲜丹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