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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谭宁巧与杨伟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宁巧,杨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宁巧,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杨伟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与被执行人杨伟源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源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杨伟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豪宝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并转入评估拍卖程序。但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以该车已经破损严重,已经没有任何价值为由不愿缴纳评估费用,也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提议,并向本院申请终止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再次被执行人杨伟源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转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