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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明明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明,女。被执行人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巍,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组织机构代码:55216534-8住所地:陕西省长武县创业一路新都会小区**号楼***层。吴明明与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陕0428民终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明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明明人民币1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汇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00元。上述款项10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公众号“”